
看到白菜想到甲醛,吃虾想到明胶,疑鸭血为猪血,看着牛羊肉怀疑是鸭肉……中国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连年来处于低水平。日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传出消息,《食品安全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2013年立法计划。一部法律刚实施不到四年就将修改,有关十倍赔偿的第九十六条也面临尴尬。如何重典治乱是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讨论最激烈的焦点,而重典治乱又靠什么承载民众诉求? →修法很迫切←
据林盛球墨铸铁悉,要理性看待《食品安全法》实施四年来的问题,面对风险性很高的食品行业和领域,涉及到国计民生和人民身体健康,四年后修改法律不能简单地算快慢。“我们正在调研《食品安全法》实施四年来的整体情况。《食品安全法》一共104条,一些制度设计得不够成熟,一些条款缺少相应的责任内容,对企业和执法者来说,缺少硬性约束,需要调整。 ”李仕春说。http://www.lslszz.com/ch/NewsView.asp?ID=174
食品行业是特殊的行业,特别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反映出制度方面存有漏洞。加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所变化,《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罚十成虚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个曾被称为《食品安全法》明星条款的第九十六条,在专家眼里目前处境十分尴尬。“第九十六条的条款看起来很美,但形同虚设,基本上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李仕春说,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里可以说是一次重大的突破。但由于食品惩罚赔偿本身的基数很小,所以十倍的惩罚没什么作用。
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又一立法体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假一赔十的规定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的关注。但在欢呼雀跃一段时间后,立案难、执行难成为上述条款带给王海们的直观感受。
谈及实施仅四年的《食品安全法》即将修订,王海认为,该法在立法时没有明确消费者导向,缺乏前瞻性,有必要修改。 →重典来治乱← “严格来讲,第九十六条称不上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次修法可以对第九十六条进行根本性调整,大幅提升索赔额度才能起到遏制的作用,否则很难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的功能。 ”李仕春说,在注重修法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现在的问题不仅仅在于法律本身不完善,还要把注意力转移到怎么样更好地发现违法行为,并严格执法。所以加重行政执法的责任很有必要。
据林盛球墨铸铁了解,一方面,要毫不犹豫地进行法律修改,体现这四年的实践和成果,弥补现有法律的缺失,使法律制度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让食品企业每次违法行为都能被发现并依法处罚。“只有加强执法环节,让他们真正为违法行为接受惩罚和付出代价,企业才能自律。 ”李仕春建议,《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应该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相衔接,把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公益诉讼制度两者相结合,让不良企业重视并守法,让消费者有动力、有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监督食品企业。
应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并让其更具操作性。同时,增设分享罚款检举制度,从而在加大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力度上进行民事惩罚赔偿补充。 ·田珍祥郑梦超· http://www.lslszz.com/ch/NewsView.asp?ID=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