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31日公布的一项最新调查显示,在汽车产销均已突破1900万辆、增速超过了4%,位列世界第一的背景下,中国汽车售后服务业的表现相对滞后。仅2011年,接到并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占全部投诉的30%。
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将实施前夕,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对中国12个省区、市部分会员企业的汽车售后服务质量情况进行了6个月专项调查,发现汽车售后服务业呈5大问题。
一些汽车4S店配件掺杂使假,给消费者留下质量安全隐患。据对103家汽车4S店暗访发现,有17家汽车4S店在维修、养护过程中不使用原厂配件,31家汽车4S店掺杂使用非原厂配件,这类情况达46%。http://www.yhjb.com/read_news.asp?id=228
许多中小城市售后服务体系没有建立、落实到位,缺乏快速反应机制。
部分从业人员对服务质量标准不了解,发生了矛盾纠纷就向消费者推卸责任。累计调查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103家汽车4S店,其中29%的服务人员不能向消费者客户准确介绍、科学讲解服务标准或维修、养护的价格及流程。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建议,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及10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汽车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管理与诚信体系,探索建立诚信、守法、透明、规范的服务模式。
一些专家认为汽车售后服务应该加入惩罚性赔偿,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条件变迁的需求与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的。
以安全气囊未打开为代表的一系列汽车问题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例,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汽车售后服务领域显得非常迫切。在赞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研究中心肖念华也建议,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要严格限定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认为在产品责任法领域内适用惩罚性赔偿范围不宜太宽,应该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针对那些主观上有恶意且无视消费者权益的生产经营者。
此外,对赔偿数额可以有所限制,不宜过高。据环波bov悉,赔偿数额的确定一直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具争议的问题,像美国动辄千万上亿的惩罚性赔款在中国目前显然不适用。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我们所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应当按照赔偿与补偿的比例原则来裁量,惩罚性的赔款数额不宜定得过高。过高的赔偿金会对侵害人产生过去的惩罚不利于其生存发展,也会是受害人获得过分的利益;过低的赔偿金则会使该制度丧失惩罚、遏制作用,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因此,制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尤为重要。 http://www.yhjb.com/read_news.asp?id=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