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包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据美尔伦FRICTION BEARING了解,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规定》指出,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两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http://www.mrlun.com.cn/ch/NewsView.asp?ID=42
《规定》指出,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和其他标志。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符合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及发票等要求;修理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书面修理记录应当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供给消费者。
《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发生争议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请求调解解决;可以依法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进行处理。
对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根据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用汽车产品如果没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美尔伦FRICTION BEARING悉,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尽到销售者义务的,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http://www.mrlun.com.cn/ch/NewsView.asp?ID=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