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在7月1日开始实施,这标志着中国专利事业又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之前,在行政保护和司法方面做了大量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和行政执法的程序和途径,比较大幅度地提高了保护水平。
据财道玉环商标悉,新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专利权人有权制止他人“许诺销售”的规定,并明确规定,第三人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所谓善意的使用他人专利,也属于侵权行为。另外,还增加了诉讼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新修改的专利法,对侵权的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又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当侵权人所获得的收益或者是在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赔偿费的数量可以是专利许可费用的倍数。
专利法经过修改以后,赋予了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明确的法律定位,强化了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执法手段来查处侵权案件和处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职能。
这次专利法的修改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类专利的终审权都由法院来执行。
根据现行专利法的规定,当专利权受到侵犯时,专利权人可选择协商解决,也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看似可选的维权渠道颇多,但实际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如果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依规定其只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依请求调解赔偿数额,不能直接责令赔偿损失。并且与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不同,这种有关赔偿数额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当事人往往选择在事后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大大削弱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解决专利纠纷中的执法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执法资源的浪费。http://www.tzcdtm.com/ch/NewsView.asp?ID=148
对此,《征求意见稿》适当扩大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行政职权,将“责令赔偿损失”替代了原有的“应请求调解赔偿数额”,并且处理通知具有强制执行力,使行政机关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能力得到加强。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赋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主动查处专利侵权行为的职能,有助于打击故意侵权、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有助于营造更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为专利权人形成良性的创新氛围。
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权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或者因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通知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此时则由司法渠道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然而,专利诉讼作为最终、最有力的救济手段,其经常“旷日持久”的审理周期往往让专利权人消耗不起。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专利侵权诉讼中基本都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期间诉讼会中止审理,而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又会针对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这不仅导致专利侵权诉讼迟迟悬而不决,还连带启动了多个行政和司法程序,耗时长,耗资大,给当事人尤其是专利权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和精神负担。
据财道玉环商标了解,针对上述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生效时间,并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人民法院应根据生效的决定及时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此举着眼于解决专利侵权案件因无效宣告程序而导致周期过长的问题,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负累,促进了专利侵权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无疑有利于提高专利权人的维权积极性。http://www.tzcdtm.com/ch/NewsView.asp?ID=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