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频发,保险业在无奈之中练就了一身在自然灾害面前快速反应的“本领”。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保监局与保险公司之间、险企总公司与分支公司之间往往第一时间启动上下联动机制,为多措施开展救灾和保险理赔工作打通了各机构之间存在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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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捷消防器材了解,从国外经验来看,在自然灾害面前,保险业大有可为。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数据显示,2008年,美国艾克飓风灾害造成了383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185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高达48.3%;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造成1250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622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高达49.8%;1994年,美国落杉矶地震造成440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达153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也达到34.7%。
http://www.zjfujie.com.cn/ch/NewsView.asp?ID=724 而反观我国,2008年,中国地区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总经济损失达到1130亿美元,其中,冰雪灾害造成210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近12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为5.7%;汶川地震造成850亿美元损失,保险损失近3亿美元,保险赔付占比仅为0.35%。在那次特殊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亮点在于,基本上是“应赔尽赔”,同时启动快速理赔绿色通道、先行赔付等灾后理赔措施,包括无保单受理、放宽身份要求、取消定点医院等“特事特办”措施。
显然,危难时刻的“紧急动员”和“特事特办”并不能掩盖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和尴尬。每一次重大自然灾害都反映了当地保险业的真实情况,都是对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的考验。
而对于大多数将“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作为免责条款的财险产品而言,寻求这两种容易造成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重大损失的灾害补偿方案,成为一件时而急又时而缓的事情,急则仅仅急在灾难刚刚发生过后痛定思痛之时。
当前,监管部门已经明确,要推动保险业在关系全局的“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重要一项即是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机制预防和分散灾害风险并提供灾后损失补偿。
但要真正形成巨灾保险保障制度框架绝非一时之功。走过十年漫漫探索长路的巨灾保险制度,至今仍未破局,最新消息总是停留在“巨灾保险方案已经上报国务院”的措辞上。
与普通的风险相比,巨灾风险具有发生频率低、难以预测、损失巨大、损失风险难以分散等特征。经营巨灾保险的亏损性现实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的往往相背离;同时,巨灾保险的特点也带来保险经营技术上的困难,制约了保险供给市场的发展,更直接导致我国目前巨灾保险主体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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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捷消防器材悉,面对难以预测、损失巨大的风险,巨灾保险承保主体缺位实属人之常情,没有法律与制度的保障,谁也不敢承担这项责任。然而,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严重缺位,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则脱不了干系,政府对于很多有关巨灾保险的基本问题缺乏起码的制度界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没有环环相扣的责任与保障,巨灾保险实难实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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